哪些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3、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怎么证明婚前财产?
1、双方当事人需准备下列材料
(1)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2)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2、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
3、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
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3)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格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夫妻财产公证虽然是婚前财产,但是也必须夫妻双方亲自去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去办,委托他人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公证处不予办理。
3、公证员审核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有没有受到对方的欺骗或误导。在询问完,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夫妻双方需要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一旦在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保存于公证卷宗内。这份笔录和公证书不仅可以防止当事人间出现纠纷,而且,对于与当事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也是一种保护。
4、双方当事人签名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通常包括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情形。自然增值通常指财产因通货膨胀或价格上涨等不是因个人主观努力而产生的价值增加。对这部分增值,离婚时没有所有权的配偶无权要求分割。主动增值是指由于双方对该财产付出劳务、投资、管理等智力和劳动所产生的增值,在离婚时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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