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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宿迁4月20日电 (刘林 朱来宽)4月19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徐州市新沂市阿湖镇对一起污染环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石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等相关活动。
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系徐州市重点排污单位。2021年6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石某作为该公司安全管理部副经理,全面负责该公司污水处理工作,为了单位利益,其在明知自动监测数据多次超标被环保部门短信提醒的情况下,仍授意污水处理厂王某等5名污水操作工采取自制达标液体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并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共实施替换水样干扰采样行为50余次,逃避环保部门检查,严重污染环境。2021年12月3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而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及审理阶段认罪认罚。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44136元。
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12月16日间,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主动申请企业合规建设,其积极整改落实,且经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验收合格。公诉机关认为该公司已完成企业合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案发后主动申请企业合规建设,积极整改落实,建立合规机制,完善监测程序,加强安全防范,经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验收合格。综合本案案情及企业的生产规模、发展潜力、案发后补救措施,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遂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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