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刘女士花108000元钱买了200克金条,店家承诺45个工作日能拿到金条,还能有8000元的利息。可半年时间过去了,刘女士多次前去都没能拿到金条和利息,就连本金也难以拿回。
刘女士身边有不少朋友都在买黄金来增值,经常晒图说投资黄金赚到了钱。刘女士看后非常心动,等身边有了一点闲钱,就蠢蠢欲动,也想买点黄金来赚钱。
(资料图)
但刘女士多了个心眼,先是问了身边的朋友,还多方打听这件事,大家都说很可靠。
刘女士就跟随朋友来到一家金店,花108000元钱买了200克金条,对方针对刘女士买金条的数额,给出了两种方案。
第一种是将金条存放在店内,一年后按照市场价收购回去,还可以得到13500元的高额利息。第二种是金条自己保管,也可以拿到8000元利息。
刘女士看大部分人都选择了高利息,但为了安全起见,选择了要金条,想到能拿8000元钱也是不错的。双方签订好合同,并约定45个工作日就能将刘女士的金条和8000元钱兑现。
刘女士很高兴,想到不光能得到8000元钱,等金条升值了,还能大赚一笔,真是个不错的买卖。
很快就到了约定的日子,刘女士来到店里拿金条,对方说:因为特殊原因,金矿没有开工,要过一段时间,刘女士只能回家等待。
就这样过了半年,刘女士多次去到店里询问,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就是无法将金条兑现。
期间还有一些一年合同到期的客人去收回本金和利息,得到的回复也是无法兑现。刘女士顿时有了不好的预感,就跟店家商量,自己不要金条,也不要利息,只想要回本金就行,但对方还是以各种理由拒绝。
眼看店家不履行承诺,又不退钱,刘女士找到了帮忙员寻求帮助。
帮忙员和刘女士一起来到该店,联系店家一直都是未接听,刘女士除了这一个联系方式,对其它的一无所知。随后寻问店员能不能联系到,店员称自己只负责卖首饰,也没有联系方式。
本案中,对于刘女士的遭遇,店家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刘女士花钱买金条,和店家已构成合同关系,双方签好了协议,那么就应该根据协议内容,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协议中约定,45个工作日给刘女士兑现金条和相应的利息,那么,店家就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来履行兑现的义务,如果不履行约定,将视为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店家已经超过约定兑现期限,应采取补救措施,给刘女士兑现金条及利息。如果对方违约,仍拒绝兑现,又不退回本金,刘女士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店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兑现协议中的约定,又不肯退回本金,其行为令人生疑。
如果店家一开始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高额利息的方式,故意骗取大家的钱财,根本没有所谓的金条,也没有兑现利息和本金的打算,则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如果店家构成诈骗罪,光刘女士一个人的金额就高达十万元以上,如果加上其他受害者的金额,诈骗金额有可能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就会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刘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这件事告诉我们,投资有风险,需要谨慎小心,切莫被高额的回报所蒙骗,如果遇到像刘女士这种情况,维权路上费时又费力。
大家对刘女士花108000元买金条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