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案例怎么分析的?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主管,我们公司与一名员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该员工担任市场部客户经理。合同期满前一年,该员工通知我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03年1月17日为其办妥离职手续。但很快公司就发现该员工仍占有代收的公司销售款18万元,2月25日、4月1日、4月28日公司三次致函该员工,要求其尽快返还代收的公司销售款,但未收到该员工的答复和还款,我公司于2003年5月上旬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该员工返还占有的公司销售款项18万元,仲裁委员会以该案不属劳动纠纷为由不予受理。2003年5月中旬,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劳动纠纷立案受理。2003年7月,我公司收到法院的判决,该判决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我想咨询一下:
1、这个案子到底是不是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2、我公司在发现该员工侵占了销售款后一直同其交涉,并在5月上旬提起仲裁,怎么就超过仲裁时效呢?
解答分析:
首先,该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予受理的理由是错误的。
其次,你公司提起仲裁超过了仲裁时效。你公司在发现员工侵占公司销售款后,虽然一直同其交涉,敦促其还款,但公司并未在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中提起申请,在争议发生后六十日内提起仲裁申请,而是在双方争议发生后三个多月(即2003年5月上旬)后,才提起劳动仲裁。在这里,我们也建议相关公司,在处理因员工拒不还返用人单位或个人财物发生的争议时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确定是劳动争议还是普通民事争议;二、如果是劳动争议,一定要在劳动仲裁时效内提起劳动仲裁。千万不要把这类纠纷一律当作普通民事纠纷来对待,一定要在争议发生后六十日内提起仲裁申请。
相关法律规范: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员工有时拒绝返还其占有公司的财产,例如代收的销售款,工作用的手提电脑等等。因员工拒不还返用人单位或个人财物的争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比较模糊,也没有全国统一使用的标准。
根据2002年2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或属非法占用或临时占用,因此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员工拒不返还公司财物在司法实践中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也就是说适用六十天的仲裁时效。
单位一次性买断工龄怎么补偿?
买断工龄应当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如下规定确定赔偿标准: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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