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系统首例涵盖
(资料图片)
海事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及运河航务管理部门
的运输船舶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
综合监督管理办法
5月19日正式发布!!!
5月19日,镇江海事局、苏北航务管理处、扬州海事局和扬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家联合发文,《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六圩交汇水域过闸运输船舶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施行。
《办法》是交通运输系统首例涵盖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运河航务管理部门的运输船舶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综合监督管理办法,在探索新型水上安全监管机制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将为江河交汇水域水上交通安全提供监管保障。
内容介绍
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长江干线与京杭运河苏北段交汇水域过闸运输船舶的综合监管工作。
工作原则
交汇水域各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权具体实施综合监管,遵循依法履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高效便民的原则,深化“一体化+智慧执法+信用监管”执法监管新模式建设,更好服务水运经济高质量发展。
监管举措
各单位共同实施以风险联合监测、现场联合检查、线索联合处置、信用联合监管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综合监管。
NO.1
风险联合监测
聚焦问题多发和高风险领域,构建科学高效、多单位联动响应的风险检测预警机制,实现风险动态监测、科学评估、精准预警和及时处置。
现场联合检查
NO.2
各单位按照管辖范围牵头开展联合巡航检查、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过闸查验复核等执法活动,依托信息化系统对船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联合检查发现或违法违规信息通报的问题船舶,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直至违法行为消除或安全缺陷整改完毕。
NO.3
线索联合处置
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发出协查请求并开展信息通报,船闸对接收的存在违法违规的船舶信息进行分类处置,及时采取限制过闸等手段促使船舶主动纠正、处理违章行为。
信用联合监管
NO.4
各单位对彼此不同信用等级的船舶实施级别互认、信息共享,形成对过闸船舶统一的信用管理要求,持续完善长江干线与京杭运河两条水系交汇水域船舶信用联合管理机制。
跨区域跨部门综合监管
《办法》的正式施行,将推动江河交汇水域运输船舶进一步实现“全过程不违规不违法”,助力打造水上交通运输现代化示范样板区,全面提升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供 稿| 镇江海事
编 辑 | 孙世权
审 核 | 贾亚伯
为水上交通运输
现代化示范样板区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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