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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中,虽双方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争议提请该房地产所在地法院裁决,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在后且已在房管部门备案,《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有权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已对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仲裁,故本院依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认定本案因存在仲裁协议而驳回李少颜的起诉。
相关法条: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屏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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