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常见注意事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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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4.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申请财产保全保全基本流程:
1.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材料;财产保全申请书,被申请人财产线索说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书(或保证书)、财产信息、权属或资信证明等,起诉基本材料(立案受理后即向立案庭申请的);
2.制作财产保全申请笔录;
3.等待法院审核,在审核通过后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
三、找法网提醒您,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有: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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