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区别在哪?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操作和日常管理的公司机构;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需要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金,与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和管理人员上相互独立等;基金托管人需要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和GP的区别是什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可知,由以上规定可知,基金管理人的法律主体被限定为公司或合伙企业,自然人被排除在外。因合伙企业涉及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为了规避风险,基金管理人通常都会设定为公司形式,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普通合伙人,只存在于合伙企业中 ,某个合伙企业中,GP数量可以不止一个。
普通合伙人指的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与基金之间是一种所有权关系,并同时具有对基金的管理权限。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之间是一种委托管理关系,其对基金的管理权限来源于双方的合同约定。
GP可以身兼二职,既承担普通合伙人责任,又承担基金管理人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却只能因委托关系而行使职权。史上最全详解GP、LP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 知乎 (zhihu.com)既然GP天然就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那为什么还要另外再设立基金管理人呢?其实这个也很好理解,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种:
GP主体并不能满足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要求(高管资质、从业资质);
自身的投研能力不强,需要有更好的团队进行投资运营;
分化、规避风险。
在合伙企业中,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法律角色=普通企业的法人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指的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接受全体合伙人的委托,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执行事务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三)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但由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工商注册之必要登记事项,能否在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两个或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取决于当地工商局的意见。一文彻底讲明白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联系和区别_腾讯新闻 (qq.com)
1、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也可由除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外的专业机构担任;(此种情形最新要求必须要有强关联关系)
3、基金管理人可以有多个,但各管理人之间应当明确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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