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第47条
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条文注释
本条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作了规定。
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新规定的制度。自从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来,劳动争议处理一直是按照调解、仲裁、诉讼三个阶段进行的。原有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时间过长,一裁终局是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时间过长的一种尝试。
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1)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本条规定涉及的案件,经过仲裁程序并由仲裁庭对案件作出仲裁裁决之日,裁决书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也必须要履行仲裁裁决所判定的法律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有一个排除性规定,即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除外规定实际上指的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则没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应当履行裁决书所裁决的法律责任。(2)规定了一裁终局案件涉及的具体范围。
不属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有哪些?
除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情形外,其他的案件都不属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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